常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的评聘和管理工作,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我校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受聘担任校外导师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具有本科学历,在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身体健康。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熟悉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在科研与实践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或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

(5)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或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参照《常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的硕士生导师职责执行。

第五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鼓励采用双导师制。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外导师承担次要指导责任,负责研究生在技术实践与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经常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聘任校外导师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相关学院参照《常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执行。具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解聘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对相关校外导师的聘任: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学术作风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不能履行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职责;

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其 它

第八条在我校担任校外导师期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大学研究生部

                                                                                       2016年3月17日